寻衅滋事 强迫交易 敲诈勒索 迎江法院对王某学等恶势力犯罪案宣判

安徽法制报 2019-12-17 11:39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胡毅杰记者王原)12月12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学等7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学、高某乙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68万元、72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

迎江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高某甲同他人登记成立欣润公司。2011年12月,被告人王某学入股该公司,2014年4月,被告人高某乙入股该公司。2014年3月,被告人高某乙独资成立宏林公司,同年4月,王某学入股。

欣润公司、宏林公司于2014年4月开始合作至2015年12月份,于2016年7月双方再次合作至2018年9月份。合作期间,被告人王某学先后代理怀宁欣奥公司、绿亿公司,被告人高某乙代表宏林公司与祥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共同向安庆市区相关建筑工地销售砖材。王某学、高某乙共同负责公司事务,召开公司会议,布置相关任务,统一调配人财物等资源。高某乙负责洽谈业务、市场调度,王某学负责相关业务洽谈并签署相关合同,其他被告人在市场巡查过程发现运砖车辆、无证砖等,向王某学或高某乙报告。被告人张某才、杨某、王某甲、杨某峰、王某乙等为市场维护人员。

2014年至2018年间,为排挤、打击竞争对手,被告人王某学、高某乙组织、领导、指挥被告人张某才、杨某、王某甲、杨某峰、王某乙,在安庆市区砖供行业内多次采取威胁、拦截、堵门、殴打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王某学、高某乙为首要分子,张某才为重要成员,杨某、王某甲、杨某峰、王某乙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各被告人行为相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学、高某乙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才是犯罪集团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被告人按其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同时法院考虑各被告人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情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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