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皖1702破字12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池州晶彩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21日指定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为池州晶彩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池州晶彩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2月25日前,向池州晶彩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红森国际大厦A座13楼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47000;联系电话:檀友帅律师:13615660867、彭卓越律师:18056661706(红森国际大厦A座1806室)]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池州晶彩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池州晶彩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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