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言献策推进行政检察监督
为积极构建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怀宁县检察院的积极建言下,怀宁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并印发至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县直单位,要求全县上下着力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意见》出台以来,该院发现问题线索42件,发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检察建议11份。
《意见》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线索发现与处置。一是明确线索移送交办。建立县委、县政府督查机构与检察机关问题线索对接机制,县委、县政府督查机构督查中发现涉嫌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作为的,将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二是建立数据通联平台。《意见》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向检察机关开放执法办案信息,全县重点行政执法单位办案系统全部接入“互联网+检察监督”大数据平台。并规定平台筹建阶段,可通过专线连接、信息拷贝等方式实现执法办案信息共享。三是组织定期巡查。《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定期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进行巡查,并对行政机关执法办案立案数与案件录入数一月一比对,避免有案不录、线下运转。
《意见》强调全面支持配合,确保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落地落实。一是主动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意见》要求行政机关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案卷、档案、文件等资料,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二是主动回复和落实监督事项。《意见》要求检察建议的办理和回复须由主要负责人签批,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当面听取法律事实依据,认为事实清楚的,应在二个月内及时履职或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有误的或建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并书面回复;三是积极做好行政应诉。《意见》指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诉行政机关积极做好应诉答辩。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
《意见》着力建立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一是建立通报机制。加强县政府法制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共享,相互通报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二是建立协作机制。各行政机关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执行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三是建考核机制。将行政机关执法办案信息录入、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和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怀宁县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不配合或阻挠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不履行法院判决以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违纪违法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察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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