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修订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本报讯 近日,怀宁县修订出台2018年《怀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健全低保核查工作机制,确保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
该县新修订出台的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保障对象范围。规定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在规范办理认定程序上,实施办法规定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通过后,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整理,由县民政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实行三级联合审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自乡镇受理之日起5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公示工作。
为完善核查核算方法,实施办法规定家庭经济状况是低保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明确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查范围和内容,细化了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方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为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责任主体,明确乡镇政府在申请人声明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后,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支出推算、评估测算等方式开展核查。对申请家庭拥有机动车辆、2套以上住房等不得获得低保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该县对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核查、定期报告制度,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收入来源和财产状况等变化情况,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对A类低保家庭保障对象按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增发低保金;B类低保家庭保障对象按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20%增发低保金。
同时,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实施办法要求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和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明确生活困难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较大的支出型贫困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办理程序等按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刘宜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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