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财物也敢偷看看法院怎么判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程明报道因妒忌导致心态失衡,孙某将犯罪之手伸向亲人。6月30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孙某与亲友陪送大姑姐王某出嫁,因嫉妒公公陪嫁给大姑姐王某的东西多且都是最好的,于是当天晚宴结束后,以给小孩拿奶粉为由来到婚房,趁无人之机,从王某摆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提包里窃取了一个首饰盒、一个红包和现金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退还了全部被盗款物,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原来孙某误认为偷家人财物不构成犯罪,一经发现还给本人就可以相安无事,事后她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很后悔,表示以后要学法懂法,绝不以身试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审判时能够认罪悔过;所盗亲属财物,事后如数归还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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