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伐树不慎受伤 雇主担责赔偿
本报讯(吴卫中记者周国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过错,是否应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28日怀宁县法院石牌法庭审结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对此作出了回答。
原告李某年逾六旬,被告朱某雇请其砍伐树木,日工资130元。2014年5月2日,原告在砍伐树木过程中避闪不及,被倾倒的树木砸伤致残,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怀宁法院,要求朱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8万余元。朱某对此满腹委屈,认为李某受伤完全是其不小心所致,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5万余元,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石牌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朱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自己有过错,应当减轻雇主朱某的赔偿责任,遂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
通过对双方释法明理,朱某认识到自己作为雇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李某也意识到自己有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扣除朱某已经支付的费用外,朱某还一次性赔偿李某各项损失60000元,且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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