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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意外遭碾轧 亲属起诉获抚慰

安徽法制报 2016-11-15 00:00 大字

怀宁讯 11月3日,一起罕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怀宁法院石牌法庭调解结案。原告董某甲、何某某夫妇因唯一的儿子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后,尸体又被其他车辆碾轧,获得了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今年2月10日20时35分,怀宁县石牌镇境内发生一起亡人交通事故:张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沿怀太线由北向南行至2Km+100m路段处,与前方同向由两原告之子受害人董某乙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乙当场死亡的后果。张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前来处理的时候,意外再次发生,此案被告严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亦沿怀太线由北向南行驶过来。由于张某某在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某某疏于观察道路情况,未能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车辆直接冲进事故现场,碾轧董某乙尸体后逃逸而去,后经公安部门侦破。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对董某乙的死亡负全部责任,董某乙在被严某某车辆碾轧前已经死亡,严某某对碾轧董某乙尸体的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遭受丧子之痛的两原告,将张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诸怀宁县人民法院,石牌法庭进行了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62万余元,该案已履行完毕。

两原告在领取保险公司赔偿款后,每当想起儿子突然先被车辆撞死,后尸体再遭车辆碾轧的事实,总是悲痛难忍,无法释怀。认为严某某在碾轧尸体以后,没有对原告给予任何形式的安慰,严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死者的尊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多次找严某某赔偿损失,但都无果而归。两原告一怒之下,将严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石牌法庭审理后认为,严某某驾车经过事故现场时,没有采取足够的谨慎态度低速行驶,以致车辆碾轧尸体,造成尸体毁损后逃逸,已经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尊严,也给死者的家属精神上造成了痛苦,严某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通过主审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与严某某分别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2万元,目前已履行完毕。 (钱续坤吴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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