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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房产代建纠纷案一朝解决

安庆晚报 2016-09-01 00:00 大字

 

本报讯(方金才

 

叶芬

 

周国庆)8月底,怀宁县法院顺利审结了一起代建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官释法解惑,寓情于法,双方当事人统一了认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主动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结束了双方长达12年的纷争。

2004年初,原告怀宁县某医院因县城迁址,在高河镇选址新建100余套单位职工宿舍,并委托被告安庆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双方为此签订了《委托代建职工宿舍协议》。代建宿舍工程于2005年7月开工,于2006年12月竣工,并经双方验收后交付使用。期间,双方经结算,对被告垫付的工程款和代建费用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最迟在2007年11月底前付清全部款项,逾期付款,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此后,原告因负责人变动等原因,至2009年1月才付清全部款项。期间,双方为结算款项中的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支付数额、漏记的土地使用税一直存在争议,原告以被告未及时向其移交相关权证和工程资料为由指责被告违约,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市政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税和存在逾期付款为由指责原告违约。在原告据此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立即提出反诉。

诉讼中,主审法官试图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态度强硬,互不相让。初次调解虽未获得成功,但主审法官从中了解几点重要信息:一是代建宿舍的产权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按照县政府的规定,第一轮经济适用房变更为商品房(经改商),最迟应当在今年底前完成,本案审理如稍有不当,将导致本轮“经改商”不能如期进行,进而造成原告职工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二是由于原告负责人的多轮变动;三是原告对本案纠纷的错误定性是导致诉讼的主因;四是被告的全部股东均为本县人,如能结合职工利益,对被告动之以情,具有一定调解基础。

据此,主审法官首先进行释法解惑,准确界定本案纠纷性质为代建合同纠纷,改变了原告对纠纷法律性质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主审法官先后两次上门,与原告负责人沟通思想,要求原告召开职工大会,让职工发表对本案的看法,得知原告职工大部分希望尽快解决纠纷,拿到权证,在年底前办理“经改商”手续,同时希望对方能减免违约金数额。在做好原告工作的基础上,主审法官多次找到被告公司,从情理和法理上说服对方公司,希望其能减免部分违约金,交付权证并配合医院办理相关手续。最终,被告公司被法官们的诚意所感动,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并实时履行完毕。

在这起案件中,主审法官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分析案件,充分考虑了当前国家政策给职工带来的影响,结合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归属,发挥诉讼调解职能,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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