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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不愿赡养父母身栖旅馆法院判三子女付赡养费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8-12 00:00 大字

[摘要]法院判三子女付赡养费

本报讯 在现实生活中,多子女家庭子女之间相互推诿,不愿赡养老人的情况仍时有发生。日前,怀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和吴某是东至县人,育有一子两女,均已成家立业。2013年底,应长子的要求,杨某和吴某从老家迁至怀宁县高河镇金塘居委会,与长子一家同住。 2016年5月,长子因琐事与父母发生争执,将父母睡的被子扔出门外,不让父母进屋。经多方调解无效,两位老人被迫租住于旅社。两位老人年事已高,体弱并患有疾病,已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没有其它经济来源,于是多次与子女联系,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费及医药费用,子女均以数额太大、自身家庭困难等理由搪塞,最终酿成家庭纠纷。

主审法官十分同情两位老人的处境,尽快送达了传票,安排了开庭时间。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赡养义务人的范围包括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被告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原告的特殊需要。因此,法院根据老人的需要、子女的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并结合农村风俗习惯,依法判决原告的三个子女均有赡养义务,原告的赡养费、医药费由各被告按比例承担。

(钱续坤何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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