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更名再盗 流窜多省“惯偷”获重罚
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 通讯员孙伟 徐小丽报道 被告人陈某流窜多省市盗窃多家供电所,受害单位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怀宁县法院6月底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陈某不服判决,依法上诉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事先准备的断线钳、老虎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采取撬窗、翻墙等手段,先后在湖北省公安县、英山县、石首市,安徽省岳西县、潜山县、怀宁县等地,多次盗窃供电所内接地线等财物,共实施盗窃15起,盗窃财物总金额210234元。
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没有提供“陈某益”与“陈某”身份信息吻合的证据,鉴于证据存疑,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对此,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陈某供述,其刑满释放后将姓名“陈某益”改为“陈某”。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陈某前科刑事判决书和附照片的户籍证明、户籍信息,以及陈某服刑监狱附照片的罪犯档案资料,结合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陈某与“陈某益”年龄、家庭主要成员的姓名是一致的。对住址差异,被告人陈某称原判决书上地址是暂住地,对罪犯档案资料及照片经被告人陈某当庭辨认并同本人对比是吻合的,且被告人陈某服刑及更改姓名的过程有其儿子陈某予以证实。因此,能够认定“陈某益”与陈某系同一人。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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