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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获缓刑 不守规定遭撤销

安庆晚报 2016-03-25 11:14 大字

 

本报讯(孙伟

 

小丽

 

周国庆)23日,怀宁县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李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这也是该院首例通过听证会审查撤销缓刑的案件。

2015年4月,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怀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2月,怀宁县司法局向怀宁法院提出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怀宁法院首次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对涉案相关事实、证据进行了审查。怀宁县司法局与会人员宣读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指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被三次警告后仍拒不改正,无故不参加司法局组织的相关活动,且私自外出至武汉,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开通定位手机,影响恶劣,故建议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怀宁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若在湖北武汉地区确有较稳定的工作,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变更形式在武汉地区继续进行社区矫正,李某某未按规定提出申请,而以此为理由不假外出,显然违背了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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