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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访怀宁县法院院长杨玲

安徽法制报 2015-09-25 12:27 大字

[摘要]访怀宁县法院院长杨玲

记者:中央“两个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主要约束“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一说法,您怎么看?

杨玲:“两个规定”自今年3月底一经公布,即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从中也反映出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热切期盼。随着规定的严格执行,必然将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改变社会风气,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良好氛围;同时,也将进一步树立起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从而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关于中央“两个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主要是约束“关键少数”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要看从哪个角度去理解。领导干部之所以是“关键少数”,是由他们承担的特殊的政治社会角色决定的。

古语有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中央“两个规定”及省委实施办法的落实确实发挥着关键作用。另一方面来看,规定和办法是具有普遍约束性的,不仅仅针对少数领导、“一把手”,更是针对内部外部、各个层次的各种不当干预行为。只有全社会都自觉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真正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执行权。

记者:现实中确实存在地方重大案件引起领导干部的关注,这些关注是否应当受到约束?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杨玲: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其处理结果往往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领导干部关注案件进展情况,这也是其职责所在,不能一概理解为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这失之偏颇,也有失公允。有的时候,领导干部关注案件,是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助推,有利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的协调处理。

作为法院来讲,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领导干部关注案件情况,我们在全面如实汇报案情的基础上,也将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不唯领导指示为办案准则,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当然,在现阶段,单纯指望或依靠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个人素质来维系案件的公平,的确不现实。对此,中央“两个规定”及省委实施办法“对症”开出了“药方”:一是全程留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记录在案;二是公开通报,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三是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如果违法违规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当然,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任何设计科学、完美的法律、制度,其生命力,来自于严格执行。我对“两个规定”及实施办法的落实充满信心。

记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全程“留痕”,实际操作中,如何确保司法人员如实记录?怀宁县法院是否对此规定进行了细化?

杨玲:对于实际操作,“两个规定”和实施办法里有详细的规定:一是必须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否则要被追究责任,领导授意的,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二是制定了保护性措施。记录者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处分;三是惩罚措施。对违反实施办法的,规定了更加刚性并且更具操作性的惩罚措施,被记录者如果实施打击报复,将会受到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有督查提供护航。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如实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线索不按规定及时处置或调查处理的,同样要被追责。以上这些具体规定,可以说是环环相扣、层层递进,从明确职责、全面履责、违规追责等方面充分保障相关规定得到实施。

我院也正在酝酿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既坚决贯彻上级规定,也贴近基层实际。一是制作案件过问记录表。凡是任何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不论什么形式,都必须全面、如实、及时地记录,全程留痕,存入案卷;二是有效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勇于担当,加强纪律作风建设,适时开展规范司法行为集中整治活动,严肃查处因不当干预而发生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三是将落实“两个规定”的情况纳入到全体干警的绩效考评体系中。做到有考核、有检查、有通报、有奖惩。

·本报记者 法治安徽网记者许忠德唐欢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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