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粗”副校长为“粗暴”埋单
2015年7月13日,《安庆晚报》以《不满用餐安排
副校长竟“动粗”》为题,报道了怀宁县月山初级中学一名余姓副校长今年中考期间,在怀宁县三福假日酒店的房间内公然“动粗”,导致该校陈校长身体多处受伤。该报道见报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反响,不少读者致电本报,希望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依法处理此事。
安庆晚报记者
汪秀兵
《不满用餐安排
副校长竟“动粗”》一文见报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有学生家长致电《安庆晚报》:教师本人是学校里最重要的师表,是最直观的最有效益的模范,是学生活生生的榜样。由此,为人师表这一规范,就成为教师职业道德区别于其它职业道德的显著标志。“怀宁县月山初级中学副校长因琐事对校长‘动粗\’,影响了教育工作者在学生中的形象。”
7月23日,怀宁县月山初级中学一名教职工告诉记者,这件事发生在6月15日的中午,也就是中考期间,影响极坏。“虽然怀宁县教育局在事发3天后,派调查组到学校进行了调查,但至今仍然未作处理,让人费解。”
市政协委员朱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在教育的历史发展中,为人师表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然而,在今年中考期间,怀宁县月山初级中学发生的余姓副校长“动粗”事件,影响了教育工作者在学生中的形象。“希望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7月23日上午,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追踪采访。在怀宁县公安局高河分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办案人员对当时的情况进行调查,在高河三福假日酒店房间内,怀宁县月山初级中学的余姓副校长与陈姓校长发生争执后,余副校长拽住陈校长的手臂、肩膀等部位,致使对方胸部、颈部等部分被抓伤。“7月15日,经怀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测,陈校长为轻微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名工作人员说,为此,他们对余副校长作出了“治安处罚500元”的处罚决定。
记者随后来到怀宁县教育局。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他们不知如何处理,并让(记者)找一名杨姓副局长了解情况。记者于是联系了杨副局长。他说:“此事还在调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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