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儿为对方作证让母亲还钱
本报讯(吴传久
记者
周国庆)长兄因患白血病去世后,弟妹四人将大嫂告上法庭有点让人不可理解,亲生儿子为对方出庭作证来让母亲还钱就更让人不可思议了!近日怀宁县法院的法官就遇上了这样的事。
2013年8月,王大被确诊为急性白血病急需筹款治疗。王大的妹妹王二和弟弟王三、王四、王五四人商量每人出资2万元为王大治病,钱款汇入王大之妻古某的银行帐户中。2014年4月,王大病故。2015年3月,王二、王三、王四、王五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大之妻古某偿还各自借款2万元,其理由是王大为治病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债务,古某应当偿还。古某答辩称所诉借款乃是捐款,系赠与关系,不应要求返还;且其没有经手王大去世前后的财务,也无钱返还。
从一般情理上看,大哥罹患重病,弟妹们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出资为其治疗,认定为赠与关系应无法律障碍。但王大的弟妹们却抛出了重磅证据:古某之子证明他们与王大之间系借贷关系而非赠与。除此之外,古某的哥哥和弟弟也曾各出资2万元已获偿还。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审理中,王大与古某之子王小(系在读大学生)出庭为王大的弟妹们作证:王二、王三、王四、王五每人拿出的2万元都是借款且由其经手,古某的哥哥和弟弟在王大治病期间同样各出借2万元,但王大在放弃治疗从医院回家后让王小从剩余的钱款中取出4万元还给了古某的哥哥和弟弟,而对自己弟妹们则分文未还。王大治疗期间所有家庭收入(含以王大和古某之名开户的存折、向王大弟、妹和古某兄、弟的借款、王小所在学校的捐款等)支出均由王大、王小父子掌控,王大去世后社会保险拨付的安葬费、抚恤金及亲友烧香礼金等也由王小管理、支配,古某一直未曾参与。
该案还有个小插曲,古某的代理人在了解到王小的证言后,曾申请法院追加王小为被告参加诉讼,而古某本人则明确表示其作为王小的母亲做人很失败,不申请追加王小为本案被告。
该案诉讼参与人之所以走上法庭可能有着背后的故事,解析该案的法律关系也颇具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王大弟、妹四人通过银行汇入古某帐户的8万元有王小证明系王大向其弟、妹的借款,属于王大与古某夫妻共同债务,古某负有偿还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借贷还是赠与,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有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为前提和基础。本案中古某没有向王大弟、妹作出过借贷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大向其弟、妹作出过借贷的意思表示,相反王大生前以其归还古某兄、弟4万元的行为表达了其拒绝接受古某兄、弟赠与的意思表示,其对自己弟、妹分文未还的行为表达了其接受同胞弟、妹赠与的意思表示,至此王大与其同胞弟、妹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且已履行完毕。王小的作证仅能表明其认为该8万元是借款,其自身认识不能证明王大生前有此意思。若王大弟、妹向王小作出过出借意思表示而王小又予以认可的话,王大弟、妹可向王小主张借贷关系,至于款项接收帐户和用途不影响借贷主体的认定。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小的行为构成对王大的表见代理,王大去世后,应由古某承担责任。第四种意见认为,古某帐户汇入的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偿还。
中国社会具有重人伦、存孝道、讲亲情的古老传统,从古时的“亲亲相隐不为罪”,到现行刑事诉讼法新设证人强制作证制度中对被告人近亲属的除外规定,再到2015年6月1日施行的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都无不蕴含着法律对亲情和人伦的人性化考量。在民事诉讼领域,我国目前尚无强制作证的规定,很显然,这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法律对社会人情衡平后作出的选择。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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