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兄长之力 帮人谋利吃干股
利用兄长担任省农发行副行长的影响力,到处收受有关公司干股,为其公司谋取利益。日前,经怀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操良奇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5年下半年,安庆市江苏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储飞(已判刑)为得到安徽省农发行副行长操某(另案查处)在银行贷款方面的帮助,让其胞弟操良奇到自己公司上班,除支付工资外,还给予公司干股及分红。操某明知此事,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在农发行的贷款事项上提供帮助。自2006年至2012年,操良奇累计从某棉业公司接受干股分红等贿赂共计174万元。案发后,操良奇退出非法所得60万元。
2011年8月份,储飞及其公司的总经理孙某为了继续在农发行获得贷款,请操良奇出面协调,并承诺给其分红。2011年10月份,操良奇利用其哥哥操某的地位,与储某、孙某一起找到安庆市农发行副行长兼营业部经理余某,利用虚假的买卖合同,帮助该棉业公司在安庆市农发行获得购销贷款3000万元。作为回报,该公司给予操良奇现金15万元。
2008年,某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为了在池州市东至县农发行申请贷款,请操良奇出面协调。操良奇再次利用其哥哥操某的地位,将卢某引荐给池州市农发行副行长刘某。为了油脂公司在农发行获得贷款,卢某与操良奇商量,让操良奇不实际出资,虚挂油脂公司股东。之后,操良奇在申请贷款资料上以股东身份签名,用虚假材料向东至县农发行申请贷款,并出面找到东至县农发行行长协调,为油脂公司在东至县农发行多次获得贷款。卢某从2009年至2011年,连续三年每年送给操良奇10万元,合计30万元。操良奇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以上收受某油脂公司30万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操良奇系操某的胞弟,是操某的特定关系人。操某明知其弟在某棉业公司接受干股分红,仍利用职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操良奇明知操某利用职权为某棉业公司谋取利益,仍接受棉业公司干股及分红174万元。上述行为表明,操良奇、操某之间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于通谋,依法应对操良奇以受贿罪共犯论处。操良奇利用操某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副行长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棉业公司和油脂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鉴于操良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均可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周小友 吴传久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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