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拒缴社会抚养费
[摘要]法院远赴千里强制执行
本报讯(李俊杰
记者
周国庆)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是公民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19日,怀宁县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远赴千里,依法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现在外务工的被执行人刘某进行强制执行,起到了良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刘某夫妇系怀宁县凉亭乡双湖村人,常年在吉林通化务工,在生育两个女孩之后,不顾一切,继续生养第三胎。2012年11月,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决定向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150480元。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决定书后,刘某夫妇以为自己常年远在他乡务工,也不是经常回家乡,就心存侥幸对此事一直置之不理。乡村两级干部多次上门通过其亲友传话劝导,刘某夫妇仍拒不缴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怀宁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行政审判庭法官立即前往刘某夫妇家调查了解情况,发现在凉亭老家仅有刘某的老母亲常年在家生活,刘某夫妇及其亲友多人均在吉林通化务工多年,刘某的老母亲声称家庭经济状况不好,无力给付社会抚养费。刘某老母亲的言语是否属实,行政庭法官心存疑虑。为了验证其真伪,行政庭法官立即查询了刘某夫妇的银行存款,发现其在农行怀宁县支行和农行吉林通化分(支)行有多笔存款,足以缴纳社会抚养费。县法院立即依法裁定冻结其在农行怀宁县支行的定期存款115000元。由于该笔定期存款即将到期,立即扣划势必造成当事人的利息损失。出于人文关怀,行政庭法官决定等存款到期后再进行扣划。为防止刘某夫妇转移其存在外省银行的存款,行政庭法官放弃节假日,及时赶赴吉林省通化市,将余款依法扣划至法院账户。
至此,这起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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