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法院公布“醉驾”案审理情况中青年驾驶人为主男性居多
本报讯 为进一步警示和教育机动车驾驶者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珍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怀宁县人民法院在近日召开的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该院“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
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该院共审结该类案件96件,其中2011年10件,2012年31件,2013年20件,2014年截至发布日35件,年受案数呈波浪式发展态势。案件特点表现为:年龄上,被告人基本上是中青年,60岁以上的仅3人,年龄最大者67岁;性别上,被告人全部是男性;文化程度上,被告人学历普遍较低;身份上,除1人为事业单位人员外,其他均是农民和企业人员;驾驶机动车型上,以二轮摩托车、私家车居多;醉酒程度上,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就属于醉酒驾驶,而起诉到该院的被告人中在150mg以上的居多,其中含量最高者达到330mg;发案时间上传统节假日居多,今年7、8月呈现多发、频发态势。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成因主要在于:一是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偷盗、抢夺、抢劫等行为构成犯罪社会公众能普遍认知,但对“醉驾”构成犯罪一般社会公众认知、认同感还存在缺失;二是驾驶人员风险意识不强。侥幸地认为自己有酒量,喝一点酒不会达到构成犯罪的醉酒程度;三是劝酒不良风俗习惯影响较深。源远流长的中国酒文化孕育了“无酒不成席”的传统,饮酒作为增进感情的润滑剂使少数人宁担风险、不伤感情;四是对“醉驾”入刑宣传力度不到位。特别是一些文化层次低的农村居民,对醉酒驾驶入罪不了解,以至于无知者无畏。
危险驾驶属轻刑罪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由于危险驾驶犯罪基本属于现行犯,证据比较容易固定,且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小,不易出现被告人感受强烈的量刑失衡问题,服判息诉率高。该院已审结的96件酒驾案件,对被告人判处刑期为2-5个月拘役(其中多数适用了缓刑),并处罚金3000-6000元,无被告人提起上诉。
鉴于该院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数出现大幅反弹态势,且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动辄每100ml达200mg以上。为进一步提高该类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今年10月,该院邀请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怀宁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召开醉驾案件专题座谈会,听取处理建议和量刑意见。在此基础上,该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近几年审判实践,经过讨论形成了《关于规范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量刑的意见》,对该类案件的缓刑适用予以进一步规范。
意见出台后,该院集中判决了9起醉驾案件,其中:聂某等3人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董某等6人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缓刑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6000元不等。
该院希望通过案件的处理提醒机动车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绝不是拘役几个月、罚几千块钱那么简单,与构成其他犯罪一样,此犯罪记录将会影响到个人工作和生活的诸多方面,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吴传久汪博记者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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