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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公路“撞死”骑车人被刑拘怀宁县交警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新安晚报 2014-09-17 04:34 大字

[摘要]怀宁县交警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已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报讯   怀宁县的何某横穿公路时,与在国道上直行的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何某、程某受伤,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怀宁县交警认定何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追究刑责。

44岁的何某是怀宁县洪铺镇村民。9月1日6时58分,何某在206国道的高河镇境内行走。与此同时,怀宁县马庙镇67岁的村民程某正骑着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在摩托车临近时,何某突然加速,穿越道路隔离设施横穿机动车道,与在国道上直行的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

事故造成何某、程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程某因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县公安局法制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同时邀请怀宁县检察院提前介入。

以往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往往由机动车“买单”。而此次怀宁县交警大队在查明事实、固定证据的基础上,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认定了行人何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9月16日获悉,日前,怀宁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何某刑事拘留,提请怀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郑生发 本报记者 蒋六乔

□探访

行人乱穿马路 司机有苦难言

9月16日11时50分,记者在安庆市龙山路依泽小学附近发现一名中年男子直接从东向西,横穿马路。记者问他为何不走斑马线?该男子反问“难道要我绕着走?”

12时许,记者驱车来到华中东路时,发现一家单位门前,马路中间的隔离护拦被人为拆掉一截摆在一边。一位横穿马路的大爷告诉记者,大家都从这拆掉护拦的公路中间横穿,他也是随大流。记者在探访中还发现,有的市民直接“跨栏”横穿马路。

汪某是一名轿车驾驶员,谈起行人横穿马路,汪某说自己就是受害者。汪某介绍,三年前,在一个十字路口,一位行人闯红灯,撞上了他的车。“最后机动车担主责,赔了钱以外,还获半年缓刑。”

汪某说,在行人横穿马路的情况下,如果不避让势必造成行人的伤亡,而避让又可能带来其他人员的伤亡或财产损失,造成司机进退两难的困境。

“应当追究这些行人的刑事责任,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汪某说,相对于车辆而言,行人是弱势的,但行人不能凭借自己的“弱势”,在车辆面前肆无忌惮地横穿马路。   本报记者 蒋六乔

□案例

2003.11.8

广州佛山市29岁的黄某和朋友横穿机动车道,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摔倒后,被甩到一辆大货车车底的驾驶员遭碾压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黄某与朋友共同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黄某和朋友都被判刑,其中,黄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安徽省对乱穿马路开罚单

□动态

因为集体闯红灯乱象不时发生,在合肥市今年的文明城市创建会上,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吴存荣表示,合肥可以效仿北京等地,对这种现象开出罚单。这已经是吴存荣连续两年提此意见。

记者了解到,除了北京以外,成都、厦门、乌鲁木齐等多地近年来都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对闯红灯的罚款金额也从10元升到50元。

而合肥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一直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闯红灯行为进行处罚,但是不是要扩大范围,要不要加大力度开展集中整治,还要再研究决定。记者了解到,合肥市以前曾经开展过类似的铁腕行动,对闯红灯行为进行10元的处罚,但行动开展了几个月后就没再持续。

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安徽公安在线昨天表示,为提高市民文明出行意识,芜湖市交警支队从9月上旬起到年底,将在全市开展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整治中对行人不走斑马线、闯红灯,非机动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行为会进行处罚和曝光。

2004.8.19

上海市黄埔区的周老汉步行至丰乐路,由西往东徒步准备穿过马路到对面街,而此路段正是设有中心双黄实线的公路。就在周老汉行至路中央之际,一辆摩托车飞驰而来,摩托车刹不住车与其撞个正着,司机陈某失控倒地。就在陈某倒地瞬间,一辆大货车呼啸而来,陈某被碾压,当场死亡。

交通部门通过鉴定认为,周老汉应当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和摩托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周老汉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06.7.13

到上海出差的江苏南通一家企业白领沈女士,不走人行道横穿马路,撞上骑电动车的范老汉,范倒地后昏迷不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沈女士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鉴于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0多万元,法院判沈女士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

交通肇事罪不是司机“专利”

提起交通肇事,人们往往联想到的是有“车”的一方,而交通肇事的受害者往往是血肉之躯的行人。但是,因行人违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占交通事故总量的相当一部分比例。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根据这些构成要件来判断,交通肇事罪并不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利”。任何人(包括走路的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3.3.20

江苏溧阳市王老汉以较快速度突然冲出横穿非机动车道,当时时速只有20码左右的电动车驾驶员开始减速并作出了避让动作,但由于避让不及最终与其相撞并摔倒在路上。骑车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身亡。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老汉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王老汉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41670元。

2014.4.17

南京市的李某横穿马路时,撞上一辆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车主摔伤,第二天经医治无效身亡。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综合《南方都市报》、《佛山日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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