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当庭讨论案件
怀宁讯 为进一步提高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怀宁法院在“庭审亲历”活动中,将审委会开到庭上。 5月28日,该院审委会委员对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现场听审、现场讨论、当庭宣判。
2013年8月,胡某在怀宁县三桥镇龙门村租用一家废弃的大米加工厂,私自进行电雕版加工。生产过程中,将含有重金属铬的有毒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直接对外排放,造成周边的沟渠、鱼塘和土壤污染。案发后,胡某支付了周边的沟渠、鱼塘和土壤污染的无害化治理费用102501元,对其造成的周边污染损失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怀宁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对胡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鉴于该案系该院审判的首例污染环境犯罪且不属于规范化量刑案件,为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该院将此案确定为“庭审亲历”案件。
在听取被告人胡某最后陈述后,合议庭宣布休庭评议并经审委会委员现场讨论,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胡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审委会开到庭上,委员们从“幕后”走上“前台”,与案件当事人零距离接触,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现场讨论,提高了审判效率;委员们在听审过程中,通过案件审判的现场感受,避免了靠听取汇报对案件信息全面客观性的影响,有利于独立分析案情、独立发表意见,保障了审判公正;委员们现场听审,还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审委会的指导、监督作用。 (吴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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