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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道交法,改变了什么? 张洋

市场星报 2014-05-09 07:20 大字

2004年5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今年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十周年。可以说,它既是严格要求交通参与者的“社会法”,也是规范交警执法的“行政法”。10年来,法律的实施情况如何?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怎样的变化?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

数说10年

2000万

十年来,年均机动车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递增2000万人、公路通车里程递增11万公里,公路客货运量年均分别递增9.8%和11.9%。

6.3万

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从2003年的66.7万起下降到2013年的19.8万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从10.4万人,下降到近5年保持在6.3万人左右,重特大交通事故从2004年的55起下降到2013年的16起,创历史新低。

144个

十年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下,进一步细化实体性内容,严密程序性规定,完善技术性标准,先后制、修订了8部配套规章,5部工作规范,144个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出台了40余部地方性法规。

4000余万

十年来,全国交管部门坚持不懈严查严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年均查处超速行驶4000余万起、客车超员19万起、无证驾驶250万起。全国因超速行驶、超员超载、疲劳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同比分别下降88.4%、73.8%、83.6%。

24.7万

十年来,全国交管部门坚持源头治理,注重预防在先,大力消除各种源头问题隐患。针对车辆,共发现并撤销了6534种不合格的机动车产品,汽车年检合格率提高了15个百分点。针对驾驶人,驾龄3年以内的驾驶人肇事率年均下降5.5%。针对道路,排查发现道路安全隐患24.7万处。此外,通过重特大事故责任倒查,共追究1000余名运输企业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4月25日,安徽省怀宁县交警大队月山中队办公大楼,接待大厅的各种标识为群众提供醒目的指引,办案场所的信息采集室、询问室、醒酒室和讯问室一应俱全,让“执法规范化”顷刻间成为记者的第一感受。

其实,类似的变化也都发生在其他地方。之所以会有这样点多面广、步调一致的变化,根本原因是各地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事故数量更少了

如今,淮南市交通路网越来越发达了,截至2013年底,道路里程达到5057公里。汽车数量亦是突飞猛进,截至2013年8月,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8万辆。“尽管如此,我市已经连续4年未发生一次3人以上死亡的较大事故了。”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王中伟说。

这是如何实现的?“严格执法是关键。”据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克介绍,他们始终坚持绩效考核,每周对各交警大队进行业务排名,业务好的单位要介绍经验,业务差的单位更要说明情况。

如果严格执法再与科技运用“搭档”,法治的威慑力更是成倍增加。在淮南市某高速路口,长途客货车司机只要在交通服务站刷一下营运车辆信息卡,就会瞬间被自动核查人车证是否一致,交警也可以立即作出通行与否的判断。

执法水平更高了

与事故数量降下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执法水平的提高。

“道交法为交警执法提供了法律武器,也对交警执法作出了规范。特别是如今,大家都能感受到,证据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安徽省交警总队法制处处长郑旭东表示,执法中的证据采集既能确保执法办案的有理有据、公平正义,也能遏制执法办案的随意性甚至是个别交警的腐败。“因此,我们要求交警执勤必须配备执法设备,并且对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归档入宗管理,以备当事人的复查复核。”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多,很难依靠某个部门解决这些问题。”怀宁县交警大队月山中队中队长郝智明积极推行农村乡镇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机制。该机制中,交通管理设施落后,需要建设部门出力;农民安全意识淡薄,需要宣传部门努力;涉及交通安全的纠纷处理,需要司法部门帮忙……只有齐抓共管,才能有效治理。

问题研究更深了

2004年,国家将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上升为法律,意味着超载超员等一系列行为都已经从违章行为变成违法行为,意味着交通安全执法行为已经从义务责任变成法律责任。时至今日,这种法律性质的转变带来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转变。但是,现行法律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现实中有这样一种误读,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交警的法律,不是社会的法律。于是,很多人都没有对此真正重视。”安庆市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刘念军说,“基于此,责任主体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大量存在。其实,交通隐患排查是交通运输部门的事情,交通安全设施问题可由规划建设部门一并负责,宣传教育更是党委政府、企业、学校共同的责任。”

同时,一些人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意见,认为在日常路面执法和事故处理中,一些法律条文的操作性较差,或者缺乏进一步的细化标准。

怀宁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春提出了一揽子建议,比如电动车、农机车、摩托车应该从法律上明确管理的主体、程序和责任,特别是要明确到生产、销售、道路通行等各个环节上;提倡公共交通优先的理念,缓解人、车、路之间的矛盾;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与个人诚信记录相挂钩;进一步加强基层警力的人力、经费等各方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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