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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未用完 购物卡已过期

安庆晚报 2014-03-14 15:13 大字

 

3月13日,本报刊发了《会员卡使用遭遇“限制”》一文后,引起了市民们的热议。一些市民们表示,在日常消费中,他们经常会遇到商家的“霸王条款”。如:持有会员卡不得同时享受店内其它优惠、节假日期间会员卡无法使用、会员卡打折后不开具发票等各种问题。记者了解到,消费卡目前的使用越来越普及,美容卡、保健卡、打折卡、就餐卡、超市卡、健身卡等各种消费卡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近年来,有关消费卡的投诉也日趋增长。

晚报记者

 

余菲菲

近日,家住怀宁县高河镇的陈女士致电本报热线称,2010年春节期间,她所在的单位给每名职工发放了一张价值400元的超市购物卡。“这张购物卡使用过一次就弄丢了。不久前,我在家打扫卫生时,竟然又找到了。当我再拿这张购物卡到超市购物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告知,这张购物卡使用期限只有1年。由于购物卡已过期,卡内余额不能再使用了。”

陈女士对此十分不解。她说:“购物卡里的钱是单位发给职工的福利,也算是职工财产的一部分。我认为,超市方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对的。”

3月10日,记者陪同陈女士一起来到这家超市。对于陈女士反映的情况,该超市一名李姓负责人告诉记者说:“这张购物卡上标注着‘使用期限一年\’,即从2010年2月到2011年2月有效,过期作废。这也就是说,我们是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的,并尽到了告知义务。陈女士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了购物卡过期,责任在陈女士,超市方不予退还其购物卡上未使用的金额。”

对于超市方这种“说法”,陈女士则不认同。她说:“作为消费者,我有权决定什么时候使用卡内没有用完的金额,超市方无权‘作废\’。”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记者随后将此事反馈到怀宁县消费者协会。怀宁县消费者协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说,购物卡上所标注的使用期限,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一旦到期,只能说明双方约定的服务终止了,但卡内金额的所有权仍属消费者。“超市方单凭服务到期就侵吞卡内余额的行为,属侵害消费者权益,并构成不当得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超市方将购物卡内的余额予以退还。”

后经协商,超市方将陈女士的这张“过期”的购物卡收回,并将卡上的余额转存到了新的购物卡中。对此,陈女士表示满意。

3月11日,记者从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商家预付卡的限制条款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无权单方面的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

市消费者协会姚爱莹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家对预付卡中‘使用期限\’的条款,实际上就属新《消法》中所说的‘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这一‘霸王条款\’,并通过新《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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