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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被告人家中受审

安徽法制报 2014-02-18 21:05 大字

本报讯“被告人何某,请你将事情的经过在法庭上再陈述一遍……”这看似是普通的庭审现场却极不平常,因为这个庭审现场不在法院,而是在被告人的家里。

日前,怀宁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会同该县法院的法官驱车25公里来到该县江镇镇于山村岭西组,到因身患疾病、行动不便而不能出庭的失火案被告人何某家里开庭。

2012年3月16日,被告人何某与其家人做清明时,燃放鞭炮后因灭火不尽不慎引起森林火灾,大批林木被烧毁。经勘验,山场过火面积177亩,其中未成林地152亩,有林地25亩。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怀宁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阅卷宗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何某已74岁,且身患疾病,行动不便。为体现人性化办案,同时考虑到春节期间,该市多地发生火情,如果将法庭搬到农村,在当地老百姓面前审理这起案件,将会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能有效预防失火犯罪。于是,该院承办检察官与法院协调联系,建议将该案以巡回法庭方式开到被告人家中。

庭审就在被告人家堂屋进行。“审判席”、“公诉席”分别是两张饭桌,被告人坐在旁边的藤椅上,几条长板凳构成了旁听席。一切准备就绪,简易法庭正式开庭了。因为案情比较简单,公诉人就几个疑点讯问后,法庭做了进一步调查。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结合其自身实际情况,当庭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个教训太深刻了!以后过年和清明上坟时一定要小心,一大意说不定就犯罪了……”庭审虽然结束了,但增强防火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的种子却已在旁听村民的心里扎下了根。 (周小友记者陶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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