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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投保当天出事故 保单未生效保险不担责

安庆晚报 2013-11-15 15:52 大字

 

本报讯(周芸

 

记者

 

周国庆)汪某在投保当日将投保车辆卖给了方某,不料方某在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后方某因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庆分公司理赔遭拒,诉至迎江区人民法院。日前,法院判决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1月4日,方某从汪某处购得一辆二手汽车,并办理了车辆保险变更,当日下午开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了吴某;经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吴某与方某因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诉至怀宁县人民法院,法院判令方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28000余元。此后,方某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庆分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2013年1月4日,原车主汪某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等险种,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期限从投保第二日零时起生效。投保当日,原车主汪某将投保车辆转让给了方某,因此投保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保险投保过程中,原车主汪某填写了投保单并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及特别约定等内容已向自己做了明确说明,汪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此后,汪某将保险标的转让给方某,并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批单,确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由汪某变更为方某。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此案中,因保险公司对汪某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方某作为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了汪某的权利和义务,故保险公司毋须再对方某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批单的行为不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因此,法院认定方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对方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并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后,方某因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己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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