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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员工签合同 伪造印章终获刑

安庆晚报 2013-04-10 17:17 大字

 

本报讯(观清

 

小友

 

记者

 

周国庆)为了骗取某公司工程款,假冒某集团职员,然后伪造该集团印章实施诈骗。4月8日,怀宁县法院分别判处徐某和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家住池州市的男子徐某,平时游手好闲,无所事事。2012年2月,徐某独自一人来到怀宁玩耍,无意中获知该县某置业公司一新建酒店正打算搞内部装潢。徐某便冒充某集团公司员工,假装跟该公司签订装潢工程合同。为了骗得工程款,徐某委托其好友许某为其伪造该集团公司行政章等3枚印章;许某在池州市杏花村市场大门口,找人伪造了3枚印章。

随后,徐某以伪造的印章与该置业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叫该公司将工程款汇入其账户。2012年12月21日,犯罪嫌疑人徐某因涉嫌伪造印章罪被怀宁县公安局拘留。12月28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投案自首,此案最终告破。3月12日,怀宁县检察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将徐某、许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认为,该二人伪造印章,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悔改表现,故依法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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