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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无需金钱担保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安庆晚报 2013-01-22 17:49 大字

 

本报讯(吴卫中

 

记者

 

周国庆)双方谈恋爱,女方家人认为要加恋爱保险,向男方“借款”,这样既能体现男方家庭的经济实力,又能给恋爱关系提供一个坚实的“保障”。但结果却没能如愿,恋爱失败。那么男方的钱该不该还呢?17日,怀宁县法院石牌法庭依法妥善审结了这样一件离奇的因“恋爱担保”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由女方李某的长嫂韩某某返还男方张某之父张某某5万元。

2011年年底,安徽省利辛县小伙子张某与怀宁县腊树镇女孩李某在上海务工时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由于两个家庭相距较远,各自对对方家庭情况不甚了解,张某与其父遂于2012年初以“探亲”为名前往李某家进行实地考察,双方家人见面后一致同意二人继续交往。男方走后,女方的家人聚在一起进行了磋商:男方家境怎么样?双方恋爱失败了怎么办?经过一番讨论,女方家人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向男方“借”款10万元,若男方能够借款既能体现其家庭的经济实力,又能给恋爱关系提供一个坚实的“保障”。女方的家人遂在电话中向男方提出借款10万元的要求。男方接到电话后,一时陷入了两难境地:答应女方的要求,自己没有这个经济能力,并且风险很大;不答应则显得没有诚意,双方的姻缘可能就此终结。经过反复权衡,张某父亲决定折中处理,以自己的名义出借5万元。随后,张某父亲分四次将5万元汇入到女方提供的其长嫂韩某某银行账户。此后不久,男女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男方多次要求女方返还该款未果,男方父亲张某某遂诉诸法院,要求韩某某立即归还该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某汇款并非应被告韩某某之邀,双方无借款的合意,故不符合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要件,双方不具有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之子张某与被告韩某某小姑儿李某虽建立了恋爱关系,但双方并未按习俗举行订婚仪式,李某及其家庭成员亦未向张某及原告提出给付彩礼的要求,故原告汇出的5万元不应认定为彩礼,原、被告间亦不具有婚约财产关系。从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中,可以证实原告在未与被告达成任何合意的情况下即根据他人指令将5万元汇至被告账户,被告收款后不仅不予返还,反而陆续支取使用,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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