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校游戏坠楼责任谁负?
6月18日,家住怀宁县金拱镇的秦先生来电:今年3月份,我的女儿不慎从学校的2楼走廊坠落,致使其左肾被切除。让人难以接受的是,镇中心学校一直在推卸责任,不愿启动校方责任险,这让我很是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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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余菲菲
【投诉人】
购买保险时未做说明,
造成学生重复参保
秦先生是怀宁县金拱镇久远小学的一名教师。他的女儿秦畅今年8岁,目前正在该小学就读,是其所在班级的学生。
“3月16日下午第一节课的课间时分,女儿和同学们在二楼教室的走廊上玩游戏,不料其突然从二楼的栏杆处坠落。”秦先生告诉记者说:“女儿当场昏迷,情况十分紧急,随后在手术的过程中被切除了左肾,并在ICU重症监护室监护了4天才最终脱离生命危险,整个手术期间总共花费了4万多元钱。”
“女儿出院之后,我联系了怀宁县人寿保险公司金拱镇代办人员王某,咨询女儿秦畅在校参保的两份保险理赔事宜。但王某却告诉我说,秦畅之前在校参保的意外伤害保险早在两年前就已经改为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以其只能进行学生平安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理赔和报销。但是事实上,秦畅早在2009年就已经自行购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秦先生说:“当初,全镇小学生在校参保的钱都是从学费中统一收取的,事后再由学校统一向学生发放参保单。在参保单下发之前,学校以及保险代办人却从未告知过家长们这一情况。”
秦先生认为,正是由于学校和保险公司没有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才造成了很多同学重复参保的情况。
“金拱镇地处农村,学生绝大多数是农村户口,按理来说应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险,但是代办人却为所有学生们统一购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我认为这一做法十分不妥。”秦先生说:“由于重复参保,所以学校为秦畅购买的这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根本无法进行再次报销。为此,我也找到了中心学校的负责人,要求校方启用校方责任险对秦畅坠楼事件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中心学校负责人不但称秦畅坠楼不符合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范畴,而且称秦畅的坠楼事件责任在班主任和久远小学校长,中心学校不负任何责任,这让我感到十分气愤。”
【保险公司】
医疗保险属于代收行为,
与保险公司无关
6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了怀宁县人寿保险公司。对于小学生秦畅的情况,该公司的汪经理向记者解释说:“金拱镇保险代办人员王某在学校所收取的学生平安保险是代表我公司的行为,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是由政府部门委托我们来进行代收的。”
对于学生重复参保的情况,汪经理说:“我们在代收(保费)之后,由医保中心向学生们开具收据。对于是否重复收取费用,我们在代收过程中是无法得知的。”
【医保中心】
系统无法筛选导致重复参保,
将退还20元参保费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怀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该中心医药审理股的操副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学生参保确实是由政府部门统一委托给怀宁县人寿保险公司代办的,保险公司在收取了学生20元钱的保费后,统一缴纳到地税征收系统。地税部门统一将资金缴纳到县财政,再将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我们。之所以秦畅重复参保,主要是由于地税征收系统以及医保系统无法进行筛选识别。”
在采访中,操副主任坦言:“目前,这一情况在我县十分普遍,确有一些居民对此并不知情。近期,我们正在开展‘金保工程\’,届时五大保险将全部进入同一个系统,到时这一问题将得到解决。”
对于秦畅的问题,操副主任则表示:”虽然其重复参保,但是其只能享受一次。但对于其重复缴纳的20元参保费,我们将如数予以退还。”
【县教育局】
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6月19日下午,记者就秦畅在校受伤一事来到了怀宁县教育局。该局分管学生安全工作的陈副局长告诉记者说:“为了便于管理,县教育局委托镇中心学校全权管理其下属的各个村校。所以说,秦畅所属的久远小学是属于金拱镇中心学校进行管理的。而中心学校校长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副局长还告诉记者说:“按照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无法处理时可以向其主管部门申请,要求主管部门介入组织协调,但是校方到目前为止,还未要求我们对此事进行调解。另外,秦畅坠楼并不是由于学校栏杆松动或是高度不够等主观因素造成,所以我们无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当事人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镇中心学校】
不属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范畴
记者为此又来到了金拱镇中心学校。对于秦畅在校期间受伤一事,该校何声林校长告诉记者说:“对于秦畅同学在校期间发生坠楼事件,久远小学的校长和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将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而对于秦畅的赔偿事宜,何校长则表示:“学校购买了校方责任险,为此,我们也咨询了保险公司。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其并不属于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范畴,所以我们也无法对此事进行赔偿。”
【律师】
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也应当由校方承担
记者就此咨询了安徽省甄昭律师事务所的谭克明律师。谭律师告诉记者说:“在这起事件中,中心学校所称的‘责任在受伤学生所在小学的校长和班主任\’的这一说法并不正确。秦先生在校期间担任班主任实际上是一种职务行为,而其职务行为是由校方赋予的,所以其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校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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