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友人之子勒索钱财
本报讯(闫慧敏
周国庆)4月25日,怀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绑架案,两名被告人系同居男女,因与朋友争吵竟绑架朋友之子向其勒索钱财。
黄某与桂某本是多年相识的朋友。2011年7月初,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黄某心存怨恨,又因经济拮据,遂产生绑架桂某之子向桂某勒索钱财的念头。7月26日下午,黄某将此念头告知同居女友秦某,秦某欣然同意。当晚8时许,黄、秦二人以吃刨冰为由将桂某之子带走,并连夜驱车赶往外地,在僻静的场所入住下来。此后两天,黄某多次以桂某之子为人质,向桂某打电话和发信息要求桂某筹措20万元汇至指定账户,并威胁不许报警。桂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于7月27日将黄某抓获,之后在黄某的带领下抓获了秦某,同时解救了桂某之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秦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二人在劫持人质后,尽心照顾人质,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犯罪情节较轻,故对黄、秦二人各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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