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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监狱 两度脱逃湖南“越狱大盗”安庆受审

安徽法制报 2011-11-10 23:54 大字

[摘要]湖南“越狱大盗”安庆受审

本报讯 17岁就因盗窃入狱,监狱三进三出,两次越狱脱逃成功,11月3日上午,安庆市中级法院在怀宁县对震惊全国的湖南“越狱大盗”刘宏案进行公开审理。

刘宏,1971年出生于湖南衡东县。据公诉机关起诉书反映,被告人刘宏1988年就因盗窃罪被湖南桃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释放后,于1999年10月又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8月保外就医一年后超保未归。2007年9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余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湖南省赤山监狱收监。 2008年越狱脱逃后,因盗窃又被警方抓获,2009年1月湖南江市法院以脱逃罪与原判盗窃罪余刑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送往湖南省德山监狱收监。

2009年11月15日7时50分,在湖南省德山监狱劳务分厂内,刘宏趁看守人员不注意溜出劳务分厂,脱掉囚服,利用草丛中的木梯攀登上监狱围墙,敲掉墙顶砖块,从被敲开的墙顶空隙中钻出密布着6千伏高压电网的围墙。

从监狱逃脱后的刘宏,继续干起偷盗的老本行。 2010年9月1日凌晨,刘宏与同伙刘强驾驶黑色别克轿车,窜至上海医药公司安庆分公司围墙外,刘强望风,刘宏躲过监控,翻墙进入该公司院内,用工具剪断公司药品仓库窗户的防盗网,钻窗进入仓库,盗走贵重药品价值约47万元,搬上轿车逃离,后卖得赃款30余万元。2010年11月18日,刘宏在南昌被安庆市宜秀区警方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宏伙同同伙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务469202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服刑期间逃离羁押场所,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数罪,应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数罪并罚。另一被告人聂晶明知药品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日上午的庭审进行了4个小时。被告人刘宏的盗窃同伙被告人刘强,为盗窃的贵重药品进行销赃的被告人聂晶也一同出庭受审。庭审中,被告人刘宏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却为同伙刘强开脱,法庭上刘宏辩解,同伙犯刘强并没有参加盗窃上海医药公司安庆分公司贵重药品,其在公安机关供出同伙刘强的陈述是在受公安机关的诱导下做出的。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没有当庭做出判决,将择日宣判。

休庭后,被告人刘宏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当被问到,为什么每次进入监狱总想越狱脱逃,被告人刘宏说:“里面太闷,出来透透气”。问起这次被判刑入狱,会不会还想越狱逃跑,刘宏思索了片刻,语出惊人,“有梦想就会有快乐”。问及家里人的情况时,看似轻松的刘宏,沉默了片刻:“孩子才4岁,现在跟着他妈妈,不希望孩子长大后知道我做的这些事”。

(黄锋记者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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