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人致残 伤人者为何免予刑事处罚?
[摘要]怀宁县检察院: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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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秀兵
程佳
近日,在安庆月山矿业有限公司工作的习女士致电本报热线,称其在工作之中,被女同事杨某殴打致残,由于伤势较重,她住院
46天,总共花去了医疗费8523.52多元。“在我受伤住院期间,杨某未赔偿一分钱,也没有登门赔礼道歉,在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杨某竟逃过了免予刑事的处罚。”
8月8日上午,记者在习女士家中见到习女士。她告诉记者说,2010年10月22日下午,她与同事杨某在工作中发生了口角,争吵中,杨某竟然动起手来,并用玻璃茶杯砸向她的头部,造成其多处受伤,耳听力减退。后经怀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为轻伤。“经法医检查认为,我的双耳听力减退,已达到定残标准。”
在习女士提供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记者看到,法医检查:第一检查时间为2011年1月22日,电测听检查结果为右耳33dB,左耳为48
dB;第二次检查时间为2011年2月21日,右耳50
dB,左耳68dB;第三次检查时间为2011年3月1日,右耳30dB,左耳55dB。鉴定结果为习女士损伤程度属轻伤。
“根据我的损伤程度,法院应该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她肯定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我盼着这一天早日到来。”习女士对记者说:“可法院的判决如一盆冷水,浇得我透心凉。”习女士对记者说:“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在被告人杨某既无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又无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下,宣判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只是判其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人17240.72元,我对此不服。”
习女士的法律代理人程锡华律师告诉记者说,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规定,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
dB。另外,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只有致人轻伤(偏轻)且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而本案中被害人习女士已造成残疾,不可能认定为偏轻的情形,故不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情况,
在征询了律师的意见后,习女士向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习女士说:“我不是为了钱,而是一个公正的说法。”
“然而检察机关却给出个‘不予抗诉\’的答复,这让我感到很诧异。难道我就这样白白地被杨某殴打了?公理何在?”习女士郁闷地说。
在检察机关给出的“抗诉请求答复书”上,记者看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抗诉”的字样。
为什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会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呢?8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该检察院办公室一位杨姓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为此,我们才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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