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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伏”做生意 起纠纷二上公堂 记者 刘海泉

市场星报 2011-08-11 05:16 大字

2010年12月6日,本报曾报道,怀宁县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费志民,与昔日朋友携手盖起一幢商住楼之后,却因利益分配产生纠纷,闹上法庭。由于一审法院认为公务员与人合伙建房的行为,不受民事法律调整。此判一出,原告方不予认同。近日,安庆市中院二审审理了此案。

事件回放:公安副局长合作建房惹官司

费志民是怀宁县公安局开发分局副局长, 2007年,在费志民的多次邀请下,远在北京经商的严华翀决定回家乡投资房地产开发。双方口头约定:严大部分出资,费小部分出资并获得五间房。2007年5月9日,严以其兄华某的名义,通过竞拍获得该县卫生局部分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181平方米。项目开发期间,费志民主要是运作建房各项手续并协调周边关系。

据严华翀的代理律师介绍,2009年7月10日,费志民在未征得严华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项目其中一套门面房登记在其妻名下、将其中一套住宅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因费志民拒绝交付商品房的相关手续,导致房屋无法销售,严华翀被迫于2010年2月2日与对方签订了一份投资确认协议,在该协议书中明确了双方的利润分配比例、双方各自的投资数额等。

之后,费志民与严华翀继续就项目结算问题沟通,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反而矛盾愈演愈烈,还出现了一方锁住项目大门不让销售的情况。最终严华翀将费志民告上法庭。

二审争辩:当初签订的协议是否无效

一审期间,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费志民是否属于公务员经商,如果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无效。

8月8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方律师提出,费志民作为国家公务员,积极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明确的利润分配要求,并在事实上,强行占有了1套门面房和2套住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签订的协议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而被上诉人费志民方则提出,房屋没销售,就不是经商,没有利润,就不违反公务员法;被告没有经营行为,仅是要求按协议内容分得五间房屋,原告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求不能成立。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由于争议较大,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业界看法:加大对公务员经商的惩处力度

记者了解到,关于公务员经商引发纠纷,并不罕见,但是往往因为公务员的身份问题,屡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同时在司法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安徽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陈有勇表示,以赚取一定利益的方式参与经营,就是经商。但对于此案的焦点,以公务员的身份订立的协议是否有效,业界有两种观点:一是违法了《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合同自然无效。二是公务员法调整的是公务员内部管理,不影响对外签订民事法律行为。”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副教授杨辉则认为,公务员违背相关规定从事的民事行为只能依据《公务员法》对其进行处分,而不能导致相关的民事行为无效。

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东林则认为,有的强制性规定是否适用于司法行为,并不容易判断。但在采访中,对公务员经商,社会反响比较激烈。业界认为,目前对公务员做生意行为,机制存在漏洞,需要加大对公务员经商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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