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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一日宣判3起“酒驾入刑”案

安徽法制报 2011-08-11 00:14 大字

怀宁讯 8月5日上午,怀宁县人民法院首次以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车的司机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鲁某表示服判不上诉。鲁某也因此成为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酒驾入刑”新规定后,怀宁“酒驾入刑”第一人。

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鲁某与朋友喝完酒后驾车回家,在驶离酒店停车位时与一停放车辆碰撞,接着继续驾车离开,在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路口,与另一正常行驶车辆相撞,造成车内乘客陈某受伤。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对被告人鲁某进行酒精测试为373mg/100ml,后对其进行血样检验,发现鲁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 195.9mg/100ml,已超过公安部80mg/100ml的酒驾认定标准,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本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亦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天上午,怀宁法院还对另外两起酒驾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5月14日19时55分,被告人汪某醉酒后驾车在怀宁县石牌镇石腊路与一货车相撞后,继续前行,车至石牌大桥路段,又与一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经公安部门血液检测,被告人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6mg/100ml,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6月7日22时30分,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怀宁县石牌镇宜塘街处自行摔倒,造成自己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驾车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7.1mg/100ml,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此次对三起案件公开宣判,表明怀宁法院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惩处危险驾驶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对醉驾被告人本人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积极的法制宣传和警示作用。

(田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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