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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代管”是市场管理的罂粟

安庆晚报 2011-06-10 22:39 大字

[摘要]叶有庆

 

眼下汽车正走进千家万户,汽车配件需求量随即大增。然而,受利益驱动和恶性竞争的影响,怀宁县金拱汽配一条街上的汽配商们把“三无”产品当成了“摇钱树”。前不久,当地工商部门对40多家汽配商中的37家进行了罚款处理,仅有少数几家是在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后涉足汽配销售才免于处罚。(《新安晚报》6月5日)

怀宁县金拱汽配一条街40多家汽配商中就有37家因为售假被罚款,我们不怀疑当地工商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诚意和力度,但是,涉及面之广,时间跨度由2008年至今,不能不令人深思。

毫无疑问,一定的处罚是市场管理必要的辅助手段。“三无”汽车配件很难达到相应的产品质量和技术规范要求,直接威胁到驾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行政处罚可以触及售假者经济利益,被罚者为避免今后的经济损失,就会按规定办事,从而在根本上遏制不法行为的延续。然而,现在的问题是,处罚似乎演化成收费摊派,整个市场“经营规模小的罚了2000多元,大的罚了3000元”,只有少数几家没有受到处罚。笔者担心,这种简单的“以罚代管”,极容易成为更大规模的违法行为诱因:受罚者为弥补受罚损失,再次变本加厉售假,导致管理陷入“违法———处罚———更大规模的违法———加重处罚”的恶性循环怪圈。

售假行为短期内也许可以提振局部经济,但这种虚假的繁荣对地方经济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没有后续性。笔者认为,工商管理部门有责任站在全局的高度,理直气壮地对售假行为说“不”!比如对“三无”汽车配件经营户,就必须先行责令改正,然后再视情节实施处罚,充分彰显行政处罚价值真谛。在这里,后期追踪比行政处罚本身的社会和经济意义尤为重大。在对违法经营户进行处罚之后,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其进行回访,这样一可以检查其是否有再犯的行为或可能;二可以借行政处罚之后对其进行教育宣传工作,保证行政处罚最终目的的实现;三还可以以点带面,全面树立依法经营理念,维护公平交易的良好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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