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中院采纳检察院抗诉将盗窃改判破坏电力设备罪
近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怀宁县检察院一起抗诉案,将嫌疑人王某的“盗窃罪”改判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5月13日晚,怀宁县茶岭镇谭桥村村民王某窜至该县茶岭镇三元村东方组排灌处,秘密窃取该组用于农业排灌的裸铝线及电闸刀,并将其藏匿于案发现场附近。同年5月14日晚,王某携带手电筒和扁担行至裸铝线藏匿地附近,被在此处蹲点守候的公安民警及村民当场抓获。案发后,王某负隅顽抗,拒不认罪,辩称裸铝线是被他人盗割后遗留现场,自己拾取后所藏。经审查,公诉机关以王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一审判决后,怀宁县检察院认为本案的间接证据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排除合理的怀疑,充分证明了爬上电线杆剪断电线的行为是王某所为,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在安庆市检察院的支持下,怀宁县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的成功抗诉,启示在案件办理中,要改变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惯性思维。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并围绕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编造事实,本案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实施盗割行为,承办人通过仔细审查、分析现场勘查图,并多次到现场实地查看,抽丝剥茧,最终利用现场留下的痕迹分析及相关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使本案得以成功改判,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新农村建设的和谐发展。·汪明本报记者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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