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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酒驾”太不该

安庆晚报 2010-08-17 00:44 大字

[摘要]未一平

 

“身为驾校教练,竟然喝酒后开车上路,如此教练怎能教好学员?”8月11日上午,怀宁县石牌镇居民王先生致电本报热线,称怀宁县某驾校教练员李某竟然酒后驾车。怀宁县交警部门依据“酒驾”新规对其作了相应处罚。(《安庆晚报》8月13日)

据悉,李某是安庆市“酒驾”新规实施以来,首位被查处的教练“酒司机”。目前,怀宁县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记12分、罚款3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对此我们拍手称快,并从内心里对这一处罚决定给予高度赞赏。

教练“酒驾”让我们窥见了“酒驾”屡禁不止的一个缩影。“酒驾”直接危及着司机与他人的安全与幸福,对于“酒驾”百姓历来痛恨不已,交警部门也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治理,但就是屡禁不止,何也?根本原因就在于总有那么些人无视他人的感受,视法律法规为儿戏,与交警部门的打击治理玩捉迷藏,于是一起起祸害他人幸福的酒后驾驶肇事事故就在那斛筹交错后的冲天酒气中不期而至,给他人与自身带来了难以抹去的伤痛。

教练“酒驾”也让我们窥见了某些教练素质的低下来。身为他人之师,不去带头遵守交通法规,而却要以身试法,这样的教练难道不该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感到脸红?说得不客气点,某种程度上他这种不负责的行为已经成为了教员“酒驾”的教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由于教练身份的特殊,其“酒驾”往往比某个学员“酒驾”产生的后果要严重得多,对这种淡薄的法律意识行为如果不给予必要的惩处,则不足以起到惩诫自身及警示他人的作用,那么“酒驾”也就有可能永远根治无望。

探究教练“酒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意识淡薄下的侥幸作祟心理,其实这也是一切酒驾行为的根源。从客观事实上来判断,这种侥幸心理往往成为事故的大忌。因此提高法律意识,摒弃不必要的侥幸心理是根治“酒驾”的关键。基于这种认识,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打击也应保持常态的高压,才能确保百姓出行及道路畅通安全。不过这件事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在治理“酒驾”专项行动上,除去有针对性地提高司机法律意识外,加强对驾校教练安全意识管理也不失为一种有效举措,因为驾校教练具有言传身教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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