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纠纷导致医院解聘
[摘要]投诉人:仅因“吵闹”就解聘不合法 医院:其行为违反医院有关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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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杨宏伟
“因与院方救护车承包人发生劳资纠纷,在讨要那份应得的报酬时,我与院方领导发生了争执。院方却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我解聘。”4月1日上午,怀宁县中医骨伤医院救护车驾驶员韩金南来到本报编辑部,诉说自己所遭遇的窝火事。
韩金南告诉记者说,他原来在怀宁县糖酒公司工作,因单位效益不好,下岗后经熟人介绍,于2006年9月在怀宁县中医骨伤医院从事救护车驾驶工作。
韩金南说:“院方自2008年6月17日起,就将医院救护车辆给私人承包,我们所有驾驶员的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全部由该承包人发放,但承包人拖欠我们应得的报酬,一拖就是一年多时间。”
“在找承包人讨要无果的情况下,我和我的妻子(医院正式职工)只得去找院长协调解决,但院长却百般推辞,以致心生芥蒂。”韩金南说:“2009年3月19日,我再次来到院长吴延义的办公室,协商承包人拖欠的报酬问题。此时承包人的承包期限已经结束。无奈之下,我只得找院长解决问题。可吴院长一直不给明确答复。我与其理论,由于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了争执。然而,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事发两天后(3月21日),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院方下发了《关于韩金南工资纠纷事宜的处理决定》,将我解聘。”
“仅以‘吵闹\’为由对我予以解聘,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韩金南对记者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聘是可以的,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而且事先要将理由通知工会。院方完全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办理,院方的做法是对法律的践踏。我妻子是该院的正式职工,仅仅因为陪我去理论,也要遭受书面检讨和全院通报批评的处罚。我希望院方能撤销相关《处理决定》,并公开向我道歉说明。”
针对韩金南所反映的情况,记者于当日下午赶至怀宁县中医骨伤医院。
“为了此事,医院先后两次召开院长办公扩大会议,(做出)这个决定是非常慎重的。”吴延义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韩金南严重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和我院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
吴院长拿出韩金南当初与怀宁县中医骨伤医院签订的那份《劳动合同》,他指着《劳动合同》上的第六条对记者说:“聘用期间必须遵守一切规章制度,应服从领导,团结合作,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如有违反规定的,甲方(院方)有权对乙方(韩金南)予以辞退。”
吴院长说:“3月19日,韩金南夫妇因与医院救护车承包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一事,来到院长办公室。期间,(他)对医院领导进行辱骂、诽谤。其组织纪律性差,严重违反了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也给医院的正常工作、整体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吴院长拿出了《3月19日事件经过证明材料》,上面有医院16名中层干部的签名。吴院长说:“医院解除韩金南劳动合同关系后的有关事宜,会根据劳动仲裁决议进行。”
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的谭克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院方的《处理决定》中,解除医院和韩金南的劳动合同关系,认定韩金南的错误,是因工资纠纷而引起。怀宁县中医骨伤医院作为发包方,将医院救护车运营业务交给他人承包,倘若承包人在承包期间,确实拖欠韩金南应得的劳动报酬,医院作为发包方,对承包人拖欠劳动者的报酬行为,应负管理失职责任。医院规避自身的错误行为,在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的情况下,作出解除与韩金南的劳动合同关系,显然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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