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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亡人还“活”在户籍簿里

安徽法制报 2010-04-06 01:49 大字

清明节当日,记者从怀宁县小市镇派出所了解,今年以来,该镇仅有两户人家主动到派出所为死者销户,其中一例还是交通事故派出所处理时掌握的,陈则新所长认为根据正常的死亡率数字绝不止这些。管理法规的相对滞后、居民销户意识的淡薄以及利益的驱使,使得死人活在家庭户籍簿里的现象大量存在,造成公安基层工作、新农合、低保等管理困局,因此发生的案件也在逐年上升。

→死亡20年参加医保

颍上县人白某利用死亡不销户的管理漏洞,为生病母亲重复办理医保最终诈骗犯罪。

白某及其母亲刘某均系颍上县慎城镇某社区居民。刘某因患脑出血于2008年2月至4月先后在颍上县人民医院和阜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其间花去费用150956.7元。刘某已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08年4月15日从颍上县医保办报销药费29000元。白某为了达到重复报销医药费的目的,通过夏桥镇谢某、绳某等人介绍,以颍上县夏桥镇某村谢姓村民妻子(其实该村民的妻子已死亡20年)的名义,为刘某办理了参加新农合登记,并领取了刘某就诊证。按照2008年颍上县农合办的规定,参合个人结报医疗费最高额为60000元。白某把其母亲的住院费票据等手续提交给了颍上县农合办,于2008年3月4日从颍上县医院领取了5127元的医疗补偿款,余款54873元因工作人员在颍上县夏桥镇无法找到刘某本人,而事情败露, 2008年5月18日白某将已领取的5127元补偿款返还给了颍上县人民医院。2009年7月15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犯有诈骗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此外,一些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利用死亡未销户犯罪的案件也在增加。

合肥市李某在老伴去世后,没有到公安机关销户,如今还在享受低保,并且因为低保户而享受的优惠仍在继续。在合肥东门一家殡葬服务店,尽管有帮助销户的服务项目,但据负责人介绍,很少有家属要求这项附带的服务。

→主动销户难成常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家人在亲属去世后到公安机关主动销户的不多,阜南县开发区派出所周德强所长告诉记者,自己在多年基层派出所工作中,发现主动销户的也只占到一半,当地还有生者和亡人同在一户口簿不吉利的说法。拥有5.1万人的太和县关集镇,2009年主动申报死亡的仅有18人,而民警通过调查核实注销的共有174人,即便如此按照正常的死亡率千分之五计,尚有遗漏的。

2009年砀山县公安局曾部署户口清理整顿工作,赵屯派出所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措施,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暴露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针对赵屯辖区以前户口较为复杂、混乱的状况,驻村民警到各村详细核实每户户口,在村干部的配合下逐户进行核实。此外,在日常办理户籍业务时,发现可疑处,立即询问,让驻村民警下去核对。发现空挂户口和一人多户、重户现象的立即进行删除。赵屯派出所共清查出各种形式的一人多户和重户243人,其中重户删除108人,死亡注销135人。如果不是统一的清理整顿工作,这些死亡的人员依然“活”在户籍档案中。

→法规漏洞监管困难

2008年江西南昌一起人身伤害案件,在受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由于其家人没有及时到公安机关销户,加害人还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每月支付护理费。在加害人准备举报这一行为时,律师告诉他,公安机关除了督促家属补办手续外,其他无能为力。

我国现行最具体的户籍管理法规还是1958年施行的《户口登记条例》,条例规定:居民死亡后,家属须在死后30天内,持户口簿、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但对于不按照规定,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没有具体的惩处规定。

于是就出现利用死者名义骗保一类的犯罪现象。在现实管理中,因医疗、丧葬和公安机关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上报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户口管理中,尤其是死者户籍注销工作处于被动的局面。主动核销不仅警力不足,而且也难以准确。

全国第六次人口工作将在年内展开,试点工作已经在合肥蜀山区井岗镇结束。但愿相关部门能借此东风,推动我国户籍法律法规的完善,让逝者不再和活着的亲属同一户籍簿。·本报记者王新宇·(曹慧君杨艳李彬齐德远对此稿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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