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辩称合伙投资 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本报讯(朱方龙 记者 吴彬)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何某归还原告钱某某借款本金49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清息止。
钱某某与何某系同乡。双方在江苏省常州市相识,2013年5月份,何某向钱某某借款49000元,所借款项备注用于工程费用。嗣后,钱某某多次向何某催讨借款未果,遂一纸诉状将何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借款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有效,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负有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的本案款项系合伙投资款,因被告出具给原告的系借条,且原告在借条上备注了借款用途,应认定双方系借贷关系。同时被告作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意义,其认为系合伙投资款,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被告辩称的理由,不予采信。若被告认为双方系合伙关系,且账务未清算,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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