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以夏三益为首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8月29日上午,由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被告人夏三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判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夏三益有期徒刑十年;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旺、王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年;以包庇罪判处为犯罪集团成员作案顶包的被告人王贵六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审理查明,2017年4月,夏三益与他人合伙承包经营枞阳县连城湖水面并负责管理。后夏三益雇佣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的社会人员王旺、王玮等人帮助“巡湖”,指使王旺、王玮等人如发现偷捕偷钓者即强行带至连城湖养殖场办公室,逼迫交纳“赔偿款”、书写“保证书”以勒索钱财,同时将勒索的钱财以奖金形式发给王旺、王玮等人,逐渐形成以夏三益为首要分子,以王旺、王玮等人为相对固定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7年7月以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在连城湖及其周边相连水域偷捕偷钓者或其他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犯罪9起、寻衅滋事3次并实施包庇犯罪1起。
法院认为,以夏三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对枞阳县连城湖水面进行管理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勒索钱财,或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帮助集团其他成员逃避法律追究,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夏三益是组织、领导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该恶势力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王旺、王玮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较为固定的骨干成员,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犯罪处罚。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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