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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守约定 法院来判

铜都晨刊 2017-06-05 08:52 大字

本报讯(吴彬崔后亮)合同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受法律保护。枞阳县的邓某本应分期付款,但其不遵守约定,被白某起诉至枞阳县法院,要求全额支付转让款,并支付利息。近日,枞阳县法院公开宣判这起合伙协议纠纷,邓某需全额支付白某转让款324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邓某与白某系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2013年12月,邓某与白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白某将其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以6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某,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事后,邓某陆续支付了部分转让款,截至2014年9月尚欠白某326万元转让款。为此,双方签订了《余款支付计划》,约定:1、邓某办理的矿山证件批下来后或矿山正常运行情况下一次性支付给白某;2、如以上条款均不能实现,在2014年10月底,邓某应支付白某不少于26万元,余款待邓某日后支付;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4年11月,邓某仅向白某支付了5万元,余款拖欠未付,因而成讼。枞阳县法院受理该案后,邓某陆续通过其他方式向白某支付了28万元。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与白某先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余款支付计划》,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遵照执行。邓某违反《余款支付计划》,故白某可随时就余款要求邓某支付,并计付利息。为此,枞阳县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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