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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擅自处置查封财产法律不容

安徽日报 2016-08-31 00:00 大字

王可

查封财产,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保护申请人的债权、禁止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控制性措施,也是保障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擅自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法律不容。8月2日,枞阳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判处被告人王小红有期徒刑2年。

坐落在枞阳县经开区的海岩塑业公司,由被告人王小红和案外人周某某共同投资设立,王小红为法定代表人。 2013年8月,海岩塑业因与工商银行枞阳支行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安庆市中级法院判决海岩塑业偿还320万元借款本金及该款利息与逾期罚息。该案审理期间,安庆中院对海岩塑业的拌料机、空压机、注塑机等机械设备依法予以查封。 2013年10月,海岩塑业因与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安庆中院判决海岩塑业支付344万余元工程款和利息。上述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安庆中院对海岩塑业的存款在77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4年5月,安庆中院对海岩塑业的生产设备和原料、生产成品等财产继续查封。去年5月15日晚,被告人王小红在明知海岩塑业所有机械设备已被安庆中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5台注塑机运走并以52万元的价格卖出,同年7月11日晚又擅自将4条挤出机生产线和1套空压机以49万元的价格卖出,得款用于归还私人债务和挥霍。该案审理期间,王小红的家属代为退出赃款5万元。

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小红的行为已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且属情节严重,遂依法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继续追缴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

【专家评析】

法院在采取公布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公开身份信息等手段惩治“老赖”的同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解决“执行难”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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