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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赔偿被告反诉 空口无凭全被法院驳回

皖江晚报 2016-06-29 12:15 大字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崔后亮报道原告起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不曾想被告在答辩中反诉原告破坏被告财产。最终,双方当事人因均无证据证明自己的诉求,近日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和反诉请求。

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到原告家用石头等物将原告的财物砸坏,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若干元。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不属实。因琐事双方关系不和,矛盾不断。2014年,原告与其家人到被告家里,将被告家用电器等物品拿走,并损毁被告其他财产。原告的上述侵权行为造成被告重大经济损失,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赔偿被告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财产损失的价值,原告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反诉部分,被告亦没有举证证明原告砸坏其财物,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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