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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载人出事故车主赔了三千元

皖江晚报 2016-05-11 12:59 大字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崔后亮报道 做完礼拜,顺路搭载教友回家却意外发生事故,乘坐人受伤,车主因未尽到安全义务,被判承担责任。2016年5月4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对赔偿责任分配认定确认,电动车车主承担四成以上责任。

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做完礼拜的谢海山准备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时,遇到教友刘海燕要求搭车回家。当车行驶到某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刘海燕受伤。事发后,枞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海山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刘海燕受伤后,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肩胛骨骨折。有关赔偿事宜,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双方因此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海山驾驶未经注册的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在驾车过程中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刘海燕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谢海山的赔偿责任。此外,本案属于好意同乘,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轻谢海山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判决谢海山承担刘海燕各项损失合计3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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