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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台碍事骑车男子受伤获赔3万余元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5-12-01 09:15 大字

[摘要]获赔3万余元

本报讯 枞阳县男子陶某在骑车穿过县城一公交站台与绿化带之间的间隙时,被公交站台边缘凸出的一角绊倒后受伤,受到经济损失包含医药费在内共11万余元。陶某一纸诉状将枞阳县交通局、城管局告上法院索赔损失。 11月27日,安庆中院判决当地交通局、城管局赔偿陶某3万余元。

2013年5月28日晚8时左右,陶某骑自行车欲穿过渡江北路一公交站台和绿化带之间的缺口进入主干公路时,被公交站台边缘凸出的一角绊倒受伤。陶某认为,他被涉案公交站台凸出的一角绊倒,且该站台设计不合理,施工存在缺陷,因此,交通局作为建设方,城管局作为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安庆中院审理认为,交通局、城管局未能证明涉案站台边缘存在凸出的一角符合公交站台的相关建设标准,该凸出一角显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城管局作为公交站台的日常维护管理单位,在站台交接后仍未发现并消除隐患,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陶某骑车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交通局、城管局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陶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1万余元,故交通局赔偿陶某损失1.2万余元,城管局赔偿1.8万余元。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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