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房款十多年 法院判必须支付
1998年4月,一套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被房产所有人非法出售给他人,还向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0年6月,刘某根据枞阳县法院的裁判文书,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不久,刘某与张某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书》,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先向刘某支付2.5万元的房款,余款2万元,承诺在2004年底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张某认为刘某对所售的房屋没有所有权,不肯支付尾款,双方发生争议。张某起诉到法院,但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房管部门调取了争议房屋的产权资料,向安庆市检察院提起抗诉,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今年,刘某将拖了10多年不付款的张某诉至枞阳县法院,要求张某给付剩余房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依法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有对房屋进行处分的权利。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存在违法情形,这份协议合法有效。张某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购房款和相应的利息。枞阳县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刘某购房尾款及利息共计3.3万元。这起历经17年一波三折的房产纠纷案,以原告胜诉告终。 崔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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