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熟人取钱不还卡
[摘要]将卡里余钱占为己有
本报讯(杨来宾
刘凯
周国庆)替熟人取钱后不及时归还信用卡,而是一走了之,后冒用卡主人名义在自动取款机上“任性”取钱,供自己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20日,“奇葩”男子邹某被枞阳县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2015年6月的一天,章某与几个人一道去办事,因事急需现金,但其又没法抽身去取。得知这一情况后,同行的邹某便主动提出帮其去取钱。邹某的“热情”让章某甚是感激,由于是同行的熟人,章某就没有想太多,随即就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了章某,并告诉了他密码。一会功夫,邹某就从附近银行“ATM”机上取款返回,并将现金交给了章某,随后就携卡离开了现场。因当时忙于办事,再加上邹某是熟人,章某当时也没有在意此事。等事情办完后,章某再找邹某,熟料邹某早已不知去向,章某又通过打电话等多种方式联系邹某均未果。原来,邹某在取钱时,发现章某的卡上还有一万多元,他便动了贪念,利用章某忙和对自己的信任,在交钱给章某后,就溜之大吉。随后,周某便到周边银行,利用章某的银行卡取款13000余元占为己有,用于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
枞阳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邹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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