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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02.3万元

安庆晚报 2015-09-01 12:22 大字

 

本报讯(洪燕

 

记者

 

周国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三年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02.3万元,受害人数达十余人。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孙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8月28日,该判决书已生效。

被告人孙某系枞阳县人,2011年经孙某介绍,其侄子俞某向姚某、张某等人高息借款。同年年底,俞某无力偿还该笔高息借款,孙某无奈向刘某、余某等人高息借款替俞某偿还了70万元的借款本息。从2011年至2014年4月期间,为填补替侄子俞某偿还借款70万元的资金缺口,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自身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条件下,孙某以缴纳招投标保证金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以书面或口头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为回报,向纪某、汪某等18名不特定人员变相非法吸收存款1902.3万元,主要用于缴纳招投标保证金、偿还他人借款的本息,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前,孙某见诸债权人不停上门催讨欠款,考虑资金缺口近2千万元,在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后,2014年7月18日孙某主动到枞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0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孙某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于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本息,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在综合考量上述情况后,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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