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重病丈夫一走了之
[摘要]枞阳一男子涉嫌遗弃罪被依法刑拘
本报讯(方娴
周俊
记者
卢向波)丈夫遗弃患有重病的妻子引起民愤,7月3日,枞阳县公安局周潭派出所通过积极调查,依法刑拘一名涉嫌遗弃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
枞阳县周潭镇周某、王某夫妻育有两子,2014年7月份,在外经商的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8月份,王某被诊断为癌症,次月法院以王某患病为由动员周某撤诉,不料周某却一走了之,不再过问王某。2014年12月份,王某到医院再次检查,被诊断为晚期恶性腹水形成,失去手术时机。此后,王某独自一人化疗、住院,无人陪护致使病情一再恶化,在当地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周潭派出所民警获知这一情况后,多次主动联系或通过村干部联系周某,然而周某态度强硬、言辞激烈,不愿意给王某提供资金支持,并且再次消失。
民警及时调查固定证据,经报枞阳县公安局批准,于2015年6月11日对周某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并将其依法上网进行追逃。7月3日,民警得知周某已潜回枞阳的消息后,顺利将周某抓获归案。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徐孝云律师告诉记者,夫妻中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另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家庭中,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还有一定差距,往往是丈夫收入多于妻子,在扶养问题上,丈夫应多承担一些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互相扶养问题上,更注重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付给扶养费的一方拒绝付给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扶养费。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可构成遗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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