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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人后保护现场 男子获谅解被判缓刑

江淮晨报 2015-07-04 18:15 大字

晨报讯 一些驾驶员在发生撞死人的交通事故时往往惊慌失措逃离现场,导致法律责任加剧。枞阳一男子在交通肇事后却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事后又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最终因自己的积极举措,被枞阳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月21日6时许,被告人何帆驾驶一辆中型货车由合肥市铜陵市方向行驶,行至省道103线枞阳县境内时,不慎刮碰路边行人吴美丽,造成吴美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何帆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经交警部门认定,何帆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交警部门调解,何帆和被害人的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何帆赔偿对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对方出具谅解书,对何帆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帆犯罪后电话报警并保护现场,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何帆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何帆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晨报记者 王凯 通讯员 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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