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企:抽检越权 蜂协:确实掺糖浆
中国蜂产品协会网络发布协会抽检结果以及掺假企业名单,被枞阳一蜂企以名誉侵权为名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4月7日,安徽商报独家报道此事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昨天上午,该案在枞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枞阳县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法人王高生坐在原告席上,被告中国蜂产品协会则派出一名副秘书长出庭应诉。当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协会抽检的合法性、结果的真实性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
[三大焦点]
焦点一 抽样行为是否合法
蜂企:被告抽样人员、抽样主体以及抽样程序均不合法。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
蜂协:协会不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所以无需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焦点二 是否剥夺企业异议权
蜂企:被告还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和申请复检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第三十五条规定,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另外,王高生表示他的企业并不是中国蜂产品协会会员,他只是以个人名义加入中国蜂产品协会的。
蜂协:他们抽检并在网上公布抽检结果的目的是规范这个行业,因为食药监局加强了蜂产品的监管,而老百姓对蜂产品造假反映也很多,于是协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对市场进行规范,协会是根据协会章程对会员企业进行行业监督。
焦点三 两检结果不同引争议
回顾:据了解,中国蜂产品协会和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对枞阳县高生源蜂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枇杷蜜进行抽样送检,前者委托的是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后者则委托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两家单位送检的产品批次、检验执行的标准均不相同。中国蜂产品协会依据的是《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技术规范》,检出样品中甜菜糖浆为阳性,而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的是国标,没有检测甜菜糖浆这一项,检测内容为:果糖和葡萄糖、蔗糖、锌,这三项指标均合格。
蜂企: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依据的是《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技术规范》,针对的是出口加工企业,不是《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不是出口加工企业,不负有遵循该技术规范的法定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技术规范》没有强制性,被告不应强加给原告。且由于被告在本案中的委托送检行为违反法定正当程序,造成检测没有合法性。
蜂协: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蜂蜜行业是中国最权威的检测机构,而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的检测结果和本案无关,因为两次抽检的产品不是同一批次。且检测结论是BS检测结果为阳性(10-20%),没有给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更没有给出掺杂使假的结论。
[疑点回应]
是否越权?蜂协:正常曝光
在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说,被告行使了市场监管局的
职能。
中国蜂产品协会则表达了两个观点:1、他们不是针对王高生一个企业,是针对整个行业,目的是为了整顿市场秩序;2、他们公布的是掺有甜菜糖浆,没有用假蜂蜜这个词;3、他们在自己的网站发布这样的公告。
对于原告反映的网络侵权行为,中国蜂产品协会说:“我们只是做了一件事,就是根据检测报告把高生源枇杷蜜里面掺有甜菜糖浆公布了,至于王高生网络和实体店销售下降,与中国蜂产品协会的公告无关,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是否公正?蜂协:不售产品
在庭审的最后阶段,王高生表示,中国蜂产品协会打假缺乏公正性,一边打假一边销售蜂产品。
对此,协会一位姓孙的副秘书长在法庭上说,协会从来不销售蜂产品,国家没有赋予协会销售蜂产品的义务。
由于案件较为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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