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她向丈夫索要“劳务费”
本报讯(周美超
记者周国庆)丈夫起诉离婚,妻子向丈夫索要10万元的“家务经济补偿费”,丈夫会给吗?12月3日,枞阳县法院横埠法庭调解了这起离婚纠纷。
据吴有才诉称:双方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次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从孩子出生后,被告妻子一直埋怨自己不顾家且无端猜疑自己与她人有暧昧关系,致夫妻感情不合。
在法庭主持调解时,余凤娟见丈夫去意已决,无法挽留,表示同意离婚。但婚后应丈夫的要求放弃了在制衣厂的工作,甘当家庭主妇,照顾家庭和小孩。为这个家庭操持十几年,自己根本没有任何财产收益,故要求吴有才给予其15年家务经济补偿费共计8万元。
对此,吴有才坚决不同意,认为这些年来他已把所有收入都花在了家庭生活和购买家用电器上,尽到了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也为家庭作出了很大贡献。
经过进一步协商,吴有才自愿拿出26000元作为补偿,二人达成离婚协议。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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